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注册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实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应当申报注销(撤销)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由本人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向北京注协申报注销(撤销)注册:
(一)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应当主动申报注销(撤销)注册的情形。
二、注销(撤销)注册应准备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须由注师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注销(撤销)原因,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三、注销(撤销)注册办事流程
(一)线上申请。申请用户(会计师事务所或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登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https://zcgl.bicpa.org.cn/)注销(撤销)模块进行线上申请,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注协审核。北京注协在服务系统线上审核后将结果通过系统消息反馈至申请用户。
(三)预约办理。审核通过后,申请用户登录服务系统预约现场办理时间。
(四)现场办理。注师本人或委托他人按预约时间携带注销申请表及注师证书原件到北京注协会员服务部现场提交。
(五)注销(撤销)公示和通知。对完成现场办理的申请,北京注协在官方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北京注协将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发布注销(撤销)注册决定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若注册会计师为所在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请及时到总所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股东名单变更登记,将要注销注师从财政部系统中备案的股东名单中去除。
五、注销(撤销)注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010-8822109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03
注册管理服务系统技术支持:010-62973366-8112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服务系统-用户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