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36家会计师事务所:
你们报送的关于2025年度内部培训资格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审核公示,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36家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1)具有2025年度内部培训资格(以下简称内培资格事务所)。
二、内培资格事务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要求,按照“分职级层次、分业务类型、分能力模块”要求,结合本事务所实际,健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培训工作质效,强化教育培训对育人才、建队伍的支撑作用。
三、内培资格事务所要坚持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与专业胜任能力培养并重,按照中注协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思政课程培训比重不低于10%。在职业道德方面,要把独立性准则培训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职业道德课程不低于4学时的要求。根据《北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内培评价办法》)规定,超过5%的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完成思政教育、职业道德课程培训学时的,评价等级为C级。
四、落实年度学时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其中面授培训(含网络直播)不少于16个学时。
(二)注册会计师存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请于2025年12月20日前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我会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三)注册会计师参加《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需申请学时确认的,请于2025年12月20日前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我会核实后予以确认。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总所统一培训后,需申请学时确认的,请于2025年12月20日前向我会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具备条件的事务所于12月20日前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内容和培训学时数据,经我会审核后予以确认。
(五)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凭转出地注协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见附件2),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外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对其当年度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的,可为其出具《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五、做好动态报备
内培资格事务所应当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注协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http://www.bicpaedu.com/cpaztpx)上报培训数据,并确保培训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5年6月30日前,将本所2025年度继续教育计划上传至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
(二)为加强对内培资格事务所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举办培训班时,应当至少提前3天将本次培训班信息上传到北京注协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4),并以电话形式告知我会。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结果录入北京注协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
我会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培训班举办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动态报备实施情况已纳入《内培评价办法》评价指标,根据抽查结果计算得分。
(三)我会于12月22日前完成当年所有培训数据审核确认。内培资格事务所应于12月23日至12月29日期间,从北京注协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导出全年培训数据,上传至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六、各内培资格事务所管理层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把教育培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大人力和资金投入保障力度,高质量把年度培训工作谋划好、制定好、落实好,推动培训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根据《内培评价办法》规定,2025年底我会将对内培资格事务所2025年培训管理情况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田丹 010-88221069
电子邮箱:tiandan@bicpa.org.cn
附件:1.北京地区2025年度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子系统用户手册
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23日
京会协〔2025〕103号附件1:北京地区2025年度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docx
京会协〔2025〕103号附件2: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docx